西交实〔2017〕89号-西安交通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购置项目管理细则

时间:2018-06-2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购置项目(以下简称购置项目)的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西安交通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交财﹝2017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购置项目经费是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项目遵循综合预算、归口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购置项目经费申报实行项目制管理,分户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申报及评审、经费支出、执行进度、绩效考核等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是购置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项目库建设、执行管理、校内验收、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购置项目申报流程包括:单位申报、专家论证、学校审核、教育部专家组评审等环节。实验室处每年度组织学校各相关单位进行购置项目申报,申报范围为近3年内拟建设的购置项目。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年,需持续建设的项目可按年度分期申报。

第五条 购置项目申报内容包括购置教学、实验、实习实践、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及数据库)等。具体分类为:

(一)教学及人才培养类:保障大面积本科生教学实验条件建设,改善创新人才培养实验条件建设;

(二)公共服务体系类:保障学校图书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及数据库)建设、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建设,以及其他与教学科研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其他类:支持学生宿舍家具、公共报告厅及会议室多媒体设备购置、防雷设施完善、校园艺术演出设备购置。

第六条 各单位申报购置项目时,应兼顾学校发展和本单位实际需求统筹考虑,优先考虑与教学科研密切相关、急需建设且条件成熟的项目,避免重复建设和超标准、豪华建设。

第七条 各申报单位应科学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按照教育部要求填写申报内容,确保项目资料真实、完整,其中填报资金预算时须列明购置设备的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并提供拟购置设备的市场调研及报价依据等。贵重仪器设备须按照学校要求提交论证材料。

第三章 项目库及项目评审

第八条 购置项目在校内实行项目库管理,分为单位项目库、校级项目库和教育部项目库,实验室负责建立购置项目的单位项目库,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结合学校重点工作并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进行排序,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集中管理,定期调整和清理。单位项目库的论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可行性、实施必要性、实施条件、实施内容及预算、项目进度与计划安排、预期绩效目标。

第九条 年度申报时,实验室处将单位项目库中符合条件的购置项目排序表及申报文本资料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纳入校级项目库统一管理。通过教育部评审的项目纳入教育部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购置项目申报单位要积极配合实验室处提供评审所需的各类文本及支撑材料、落实项目建设现场等。评审结束后实验室处负责及时向各单位反馈评审意见,组织通过评审的项目修改申报文本并在审核后提交财务处。

第十一条 学校下达购置项目预算控制数后,实验室处在教育部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根据项目排序和轻重缓急调整项目文本及项目排序表,调整后的项目文本及排序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纳入教育部项目库的购置项目,应该提前做好项目执行准备工作,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学校预算文本执行,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预算内容必须调整的按照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改善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对于预算执行进度不达标或严重滞后的,将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实验室处负责项目执行过程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切实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并保障项目建设内容与绩效目标一致。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执行采购及专项资金支付时,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招标采购等管理办法执行;建设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满足开放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管理要求纳入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购置项目结束后,由实验室处开展项目的校内验收。验收时,首先由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时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各单位购置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提交实验室处。在单位自评报告的基础上由实验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严格按照绩效目标进行检查,形成本年度学校购置项目的绩效自评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

第十七条 实验室处负责建立购置项目追踪问效的绩效评价机制,将本年度购置项目的执行、验收情况及建设成效等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申报单位将减少专项资金支持或暂停下一年度购置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西安交通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交财﹝201720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实验室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